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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错过这些法律提示:虚拟货币不是法律补偿,不要将其用作财务目标

imtoken冷钱包官网 2023-01-17 00:36:02

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受法律赔偿,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犯罪整治,影视项目投资、商品交易等决策需要更加重视...相关纠纷从源头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了相关案件的主要特点,提醒投资者委托理财要慎重。进入“坑”。

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补偿,不应作为财务目标

委托理财是指客户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将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个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在对法院近两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进行调查后,发现民间委托理财属于越来越繁荣,其中非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在投资方向上,部分投资者除了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外,部分投资者还将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或投资于商品、影视项目、邮票硬币、奖牌、艺术品等。 , ETC。

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张某决定委托李某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投资组合为比特币的外汇市场交易投资。利润分享、亏损分担等具体内容已约定。然而,当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时,张某的两个账户余额出现亏损。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赔偿他8个比特币。如果无法退回比特币,则应以人民币支付相应的比特币交易价格。关于本案,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监管规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理财,标的一定要合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法官熊静表示,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不是实物货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以该类虚拟货币为标的委托理财,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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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民事法庭副庭长顾绍勇提醒,作为投资者,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理财渠道,并注意操作方式、交易性质和合法性。理财产品的关系、标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关系。资金流向和使用、价格和成本结构、收益支付方式、履约期限、投资风险和保障等。我们必须更加警惕。

谨防对方以理财名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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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自然人投资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个是1965年以前出生的中老年人,另一个是1985年左右出生的年轻人。” 薛强表示,这两个群体都是以养老、育儿等为主,在压力下确实需要资产保值增值,所以也很容易被宣传所吸引,参与委托理财。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财务纠纷中,王某与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一家影视公司签订了《基金共同投资协议》,约定王某出资30万元投资某某制作的影视项目。影视公司,基金将关闭一段时间。三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但此后,资产管理公司和影视公司均未支付上述款项,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了《回函》,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通过上述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据此,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王某起诉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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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静提醒,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犯罪呈上升趋势。薛强表示,近两年法院审理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约20%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投资者一般在前期获得高额回报,之后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行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民事法庭庭长陈锦新表示,投资损失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诉讼纠纷的主要原因。从结案案例来看,投资者的投机投资理财风格比其风险承受能力更为明显。撮合能力难,反映私募投资理财市场规范化程度不够高,普通投资者尚未养成长期价值投资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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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风险自评不忘考察受托人资质

针对委托理财存在的诸多风险,顾少勇提醒,作为投资者,在做决定前一定要多了解理财领域,树立“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意识,尝试选择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一种。投资理财方法,避免对财务风险造成过度损害。同时,投资者应重视并做好风险评估,将其作为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全面“体检”,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的前提。投资失败可能导致难以承受的损失。

作为投资者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在做决定前,可以重点考察受托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拟投资的产品信息。如果受托人是从事投资理财的公司,则应检查是否是否为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是否取得理财业务营业执照,管理人是否有委托手续、员工证明等;如果受托人为个人,应注意调查受托理财是否有职业限制,受托理财是否为企业等,不能仅因对方具有专业优势而委托。此外,

“委托理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依据。作为投资人,一定要认真审阅和签署合同文件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避免发生纠纷时无端发生纠纷。” 顾绍勇表示,投资决策时应避免口头委托,并尽可能对委托事项、损益分担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最好在合同中对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专门约定,以便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账户操作情况。

对于目前无处不在的担保类金融产品,顾少勇提醒,并不是所有的担保都能达到投资者期望的保障效果。投资者应自行筛选产品,不能单凭信心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事项的沟通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如通讯的微信、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应保留截图和聊天记录等原始载体,以备诉讼时使用。必要时进行验证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