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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避开ICO的合法“坑”

imtoken有usdt钱包地址吗 2023-11-21 05:09:13

最近,ICO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视线里,充斥着我们的生活。 那么这个ICO是什么意思呢? 是不是像它的“词源”IPO一样,充满机遇也暗藏法律风险?

ICO 是 Initial Coin Offering 的缩写。 正如IPO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样,ICO是指首次公开发行代币(coin)。 与IPO的作用类似,ICO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融资”的方式。 与IPO不同的是,发行标的物由证券变为项目方自行发行的数字加密代币,募集资金大部分以比特币或以太坊等数字货币形式进行。 ICO与IPO最大和最关键的区别在于,IPO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行为,具有完整、充分的法律监管渠道,而ICO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市场活动,在国际上缺乏明确的监管渠道。法律法规。 那么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下可能存在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笔者拟借助一个模拟案例对此进行探讨。

具体案例

X公司针对公司拟开发的某款软件进行了ICO,并通过相关社区网站发布了该项目的关键信息并进行推广。 ICO 启动后比特币违法行为的认定,众筹了 5,000 BTC(5,000 比特币)并分发给了投资者。 软件内置的token。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X公司的软件项目还没有进入开发阶段,投资者持有的数字加密代币无法使用和流通。 同年某日,投资者报了警。 随后,该公司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的审议过程中,争议很大。 检察院主张以诈骗罪起诉,辩方则称被告人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作出判断,最终认定被告人犯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

是否违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那么,ICO是否存在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犯罪的具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刑法:吸纳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收益; (四)吸收社会资金,即不特定社会对象。

至于ICO是否会存在涉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重点来探讨。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具有“有为”的特征,这是判断的重点。 从目前来看,ICO不具备这个特点。 投资人通过判断项目前景进行投资,项目发行方(即融资方)并未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回报承诺,这使得ICO在入罪条件上基本避免落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随着ICO项目越来越火爆,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极有可能部分项目方为了达到目的而向投资人做出“保本保息”的承诺的快速融资。 . 这张嘴要是开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就会被激化。

此外,大多数 ICO 以比特币、以太币或其他数字加密货币的形式融资。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定义是:虚拟商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1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127条将于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凡法律对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有保护原则的,但要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解释为“资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恐怕行不通,超出了大家的认知范围。既然不可能把金融家收到的这种数字加密货币归入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资金”范畴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至少从现阶段来看,ICO很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规范和保护。

不过,虽然现阶段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被认为是虚拟物品,不能归入“资金”范畴,但不可忽视的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一类型的资产。数字加密货币 中国“一般等价物”的财产,并试图对其进行规范。 因此,如果国家改变定性,将数字加密货币视为“资金”,使ICO进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调整领域,并非完全不可能。 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你是否犯有欺诈罪?

另外,ICO是否存在欺诈风险?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罪。 从理论上讲,ICO行为不存在触犯本条刑法的可能,但就像曾经风靡一时的P2P网贷一样,随着项目越来越火爆,就会有不法分子在项目中认真做事以警方名义,暗中实施“假羊卖狗肉”犯罪行为,目的不明。

ICO的流程基本上可以简化为:融资方发布项目,投资方以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出资,融资方向投资方发行项目代币。 逐利的投资人之所以愿意出资资助项目比特币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为了促进项目的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中代币的升值,进而卖出手中持有的项目代币,获取收益. 因此,金融家发布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投资性成为ICO成功的关键。 如果金融家发行的项目本质上是假项目,那么从发行之初就是为了骗取投资人的利益。 那么“ICO”就逃不过诈骗之名。

本罪的要点之一是,对投资者进行的虚拟数字货币融资,是否可以纳入诈骗罪规定的“公私财物”范畴? 从立法的角度看,诈骗罪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解释,但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财产的范围一般被认为除了有形和无形的物外,还包括财产利益。 我国民法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产,没有任何障碍。 那么,在民事和刑事处罚一致的原则下,基于比特币在中国法律中被认定为虚拟商品的前提下,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将被纳入财产。 类别,这是合乎逻辑的。

因此,不法分子以ICO名义制作虚假项目,诱骗投资者以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为项目融资,从而骗取财物,必然触犯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项目本质,警惕假冒ICO名义的诈骗行为,才掏腰包点击支付。 (案例为虚构案例,请勿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