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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合法的坑?各国虚拟货币监管对策对比

imtoken冷钱包官网 2023-02-05 05:59:35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难发现,各国都在努力对虚拟货币进行更清晰的分类,以期将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将它们彼此区分开来。 满足反洗钱、反金融欺诈等不同层次的监管要求。

在中国,提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免不了要说“289”和“9.4”。 前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这两份规定几乎是唯一能够表达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在进行法律研究时,我们往往侧重于比较研究方法。 虚拟货币的监管在国内是这样的,国外呢? 下面,Saj团队选取了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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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相当复杂,并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 不同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做出不同的定性决定,从而将其纳入各自的监管范围。 出现了“人人都想管”的情况。

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注册为MSB(货币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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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将比特币期货视为一种商品。 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美国国税局 (IRS) 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而非货币。 它必须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一个小组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逃税行为。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看到ICO市场火爆后认为,部分能够通过Howey测试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在SEC进行注册,受《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约束。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监督。

所谓的 Howey 测试是美国法院在 1946 年的一项判决中使用的标准。 (二)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 具体标准包括:(一)是否为货币投资; (2)是否为货币投资 (2)投资是否预期产生收益 (3)投资是否针对特定业务(普通企业),即是否存在项目方 (4)是否存在项目方收益来自发行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在四大标准中,“钱”的标准不断扩大。 2013年,美国法院裁定比特币具有货币属性(SEC v. Trend t. Shavers & Co.; Bitcoin Savings & 因此,即使ICO仅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也可能被视为一种证券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并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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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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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其中指出,如果数字代币被认定为应受新加坡证券法(即资本市场)监管的产品产品)、数字代币的销售或分销受新加坡现行的 SFA(证券和期货法)约束。 与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以“包罗万象”不同,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狭隘。 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第二条,“资本市场产品”是指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包括杠杆交易)合约和安排,以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 换句话说,大多数虚拟货币将被视为非资本市场产品。 此外,作为大多数非资本市场产品,MAS实际上已经为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MAS 金融科技与创新集团技术基础设施(TIO)总监 Damien Pang 在 2018 年 9 月 19 日举行的 Coindesk Consensus Conference 新加坡会议上表示:MAS 目前将代币分为三类:应用代币、支付代币和安全代币。 在监管方面,MAS无意规范应用代币,但对于支付代币,MAS希望制定支付服务法案,适用于具有存储和支付价值的代币。 至于安全令牌,它适用于现有的 SFA(证券和期货法)。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议会审议通过了《支付服务法》,对支付代币业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钱包等为支付代币服务提供者,需要遵守相关反洗钱规定,并申请相应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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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本;

2017年4月1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正式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将虚拟货币纳入立法层面监管的法案。 一些虚拟货币被官方认可为支付手段,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受到监管。 在该说明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以法定货币计价并通过能够在不同实体之间转移支付或清偿债务的电子系统处理的财产价值”

2019年3月,日本修改了《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的“虚拟货币”改为“加密资产”。 加密货币交易机构应为在金融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保密等义务,资产分开管理(自有资产和使用资产分开管理),注册后定期提交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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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ICO行为,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认为是证券性质的,即所谓的投资ICO,将被纳入金融工具交易法的强监管范围,必须根据相关规定获得各种注册。与相关规定。 发行人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 2019年9月,日本财务省数字货币兑换行业协会颁布了《新币销售相关规定》和《新币销售相关规则指南》,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日本对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要求较高,融资和贸易项目难度较大。 因此,虽然日本在修法后并未否认ICO的合法性,但长期以来成功发行的项目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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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 但是,德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法律。 而是根据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划分不同的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行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3年8月新加坡最大比特币交易所,德国财政部在回应自民党房地产专家弗兰克舍弗勒的询问时表示,已正式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和“私人货币”。

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区块链技术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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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支付代币,类似于比特币,是一种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或价值转移手段。 它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只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承担清算或结算的功能。 如使用支付代币支付商品交易费用,或搭建代币交易平台,应根据德国银行法向德国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请。 同时,作为金融工具的提供者,也有必要遵守德国的反洗钱法。 需要遵守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做好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二是实施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保存制度。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二是证券代币,包括股票代币和其他资本代币。 安全代币持有人持有特定资产、股权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并向投资者承诺公司未来的收入或利润。 因此,它们的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衍生品。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 2 条第 1 款,虚拟货币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代币的可转让性; 第二,代币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在此定义中,代币交易平台可以视为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 三是权利在代币上的体现,即代币持有者有权主张股东权或债权等类似权利; 四是作为支付工具达标。 至于代币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标准,德国金融管理局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第三个是实用代币。 德国金融管理局认为,这种货币只适用于发行人的网络系统,相对封闭,其用户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得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就单一功能代币而言新加坡最大比特币交易所,其本质上不具备金融属性,不受德国相关金融法的监管。 但是,实用型代币可以被赋予支付代币和安全代币的功能,并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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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瑞士;

2018年4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指南,将代币根据其基本用途和是否可以交易分为三类:一类是支付代币,是数字加密货币; 另一个是支付令牌。 货币,即数字加密货币; 二是功能表示; 三是资产代币。 FINMA 认为支付代币不构成融资手段; 基于资产的代币构成证券,需要受到监管。 FINMA 并未明确说明功能性代币的销售适用哪些监管规则,但明确指出功能性代币不是证券,不适用于证券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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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国;

2019年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加密货币资产指南》,其中也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类。 其中,比特币、莱特等交易代币无需通过银行即可用于买卖商品和服务; 安全令牌应该受到监管; 除电子货币外,实用型代币不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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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不难发现,各国都在努力对虚拟货币进行更明确的分类,以利于对虚拟货币的监管; 满足反洗钱和金融欺诈的监管要求。 在一些国家,虚拟货币的分类也保持了一定的一致性,即支付代币、安全代币和实用代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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